2025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一批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的典型案例。以下是部分案例介绍:安某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2020年9月至10月,安某某、陈某某、郭某合谋通过网络平台为他人转移资金牟利。安某某与电诈集团联系,提供郭某的银行卡账户接收资金,郭某用本人名义注册并登录OKEX交易平台,陈某某操作平台将资金用于购买虚拟货币,随后转移至指定账户。三人以此方式帮助犯罪分子转移大量资金,其中包括查实的被害人汤某某、朱某、童某某等人被骗取的资金共计50余万元。 诉讼过程: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明知所经手资金系犯罪所得,利用虚拟货币等手段帮助转移,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情节严重。最终判处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随着区块链技术和虚拟货币兴起,犯罪手段更加隐蔽。本案明确了利用虚拟货币等手段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司法机关要准确识别此类迷惑性强的犯罪手段,精准打击犯罪。詹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詹某某系广东省饶平县鑫某福珠宝店店主。其店员汇报有人大额购买黄金首饰行为异常后,詹某某出于牟利目的,仍指使店员继续出售,并与可疑人员建立联系。2022年2月,詹某某接收客户购金款的银行卡因流入涉诈资金被冻结,公安机关告知其购金款系电信诈骗犯罪所得,詹某某协助调查并退赃。2022年3月至4月,詹某某明知他人用犯罪所得在其店内大额购买黄金首饰以洗白、转移资金,仍继续配合交易,收到购金款共计600余万元,均系电信诈骗犯罪所得,涉及91名诈骗被害人。詹某某被抓获后,积极协助追查犯罪,至二审判决时,扣押在案的赃款及黄金首饰折合人民币500余万元。 诉讼过程: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饶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詹某某明知他人利用大额黄金交易转移犯罪所得,仍配合交易,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情节严重。根据其犯罪行为及积极协助追赃挽损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近年来,利用大额黄金交易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多地蔓延。本案强调司法工作人员要根据交易异常性等证据综合审查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依法惩治此类犯罪,同时要将追赃挽损贯穿办案流程。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2018年7月至2021年3月,李某谎称承接工程需要钢板铺路,骗得被害人徐某东、李某松等5000余块钢板,后联系经营废旧金属回收公司的陈某某销赃。陈某某明知李某所售铺路钢板系完整钢板且来源不明,仍长期、多次以明显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收购并转卖,支付给李某收购钢板费用总计1600余万元,转售后非法获利600余万元。 诉讼过程: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黄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明知钢板来源不明,结合社会常识、工作阅历等,足以判断系犯罪所得,其代为销售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犯罪分子假借废品回收从业便利实施收赃、销赃犯罪是常见方法。本案表明,对于明知来源不明的物品,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长期、多次收购并转卖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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